| 一 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㈠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常住户口簿。 (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须盖有公安部门的公章。请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各自复印在一张
A4
纸上)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
也可在网上下载。)
4 、 照片。( 3 张相同的大 2 寸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彩色免冠合影照片。)
㈡香港、 澳门、台湾居民和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分别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香港居民应提交 :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 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
6个月内有效)。
※ 澳门居民应提交 :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
个月内有效)。
※ 台湾居民应提交 :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 个
月内有效)。
※ 出国人员、华侨应提交 :
1 、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
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
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如材料是外文的,须提供经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
件。翻译件与被翻译件的复印件之间要加盖骑缝章。)。
※ 外国人应提交 :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 ( 领 ) 馆认证的本人无
配偶的证明 ;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 , 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 ( 领 ) 馆和中国驻第三
国使 ( 领 ) 馆认证 , 或者经第三国驻华 ( 使 ) 领馆认证。
证明自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如材料是外文的,须提供经正规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件。(翻译件与被翻译件的复印
件之间要加盖骑缝章。)
上述证件、证明材料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 结婚登记程序
男女双方备齐证件、证明材料后,必须共同前来我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 申请
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登记、发证。
三 结婚条件
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双方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在龙岗区的,可到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
2、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男女双方自愿;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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